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产业学院办学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潍柴产业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成立由政府、学校、企业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对产业学院办学中有关专业设置、育人模式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潍柴产业学院建设目标是打造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典范,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
第四条 潍柴产业学院依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各类活动,接受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潍柴产业学院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成立由学校、企业、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对产业学院办学中有关专业设置、师资队伍以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由潍坊学院校级领导和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共同担任。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人。每一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副理事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推荐,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向理事长负责。
第九条 产业学院设院长1名,由潍坊学院副校长兼任;常务副院长1名,由产业学院所依托的机械与自动化学院院长兼任;校方专职副院长1名,主抓具体工作;其他兼职副院长若干名,其中一名副院长由潍柴集团领导担任。
第十条 校企双方联合成立产业学院专班,下设专业教研室、综合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建设专业联合教研室1个,由校方牵头,与企业共同组建,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方案制订、共建课程等;综合办公室由校企双方各配备管理人员1名,负责教务管理、校企联络以及文化建设;学生工作办公室由校企双方各配备辅导员1名,专职负责产业学院学生日常管理、招生宣传和安全教育。校企双方共建共管,深度合作,保障产业学院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 产业学院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为产业学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研发、日常管理等提供咨询和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考核院长、副院长工作绩效;
(四)就产业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产业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评议产业学院办学质量,就产业学院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产业学院章程规定或者潍坊学院、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产业学院院长、副院长负责产业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产业学院自身禀赋特征,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模式,增强“自我造血”能力,打造产教融合示范区,实现教育链、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年会,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五条 理事会结合产业学院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理事会成员及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协商,取得共识,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涉及产业学院运行及发展的重大事宜进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由产业学院院长负责执行,院长应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 教职工是办学的主体力量,主要包括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合理确定学院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各级岗位教职工比例;
(二)实行岗位聘用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按聘用合同约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晋升、奖励、解聘、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校企双方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校企双方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类荣誉称号;
(五)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学院的管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氛围,为学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节 合作双方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方职责:
(一)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在新生中宣讲,按企业需求进行招生,编制相对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负责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学风,教风建设等工作;
(三)制定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教学和质量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导师标准、人才质量评价标准等);
(四)建设高水平双导师的师资队伍;
(五)提供6000平方以上的场地及相应教学设备,供学生进行基础理论课程实践的学习;
(六)与企业共同申报市级、省级教研、科研项目及工程技术中心等产学研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潍柴控股集团方职责:
(一)制定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跟岗实习等相关实践环节的项目任务书和指导书,建立对学生的在企业的实习标准;
(二)按合作协议为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在校学生提供各类实习实训教学资源,进行无偿使用和参观;
(三)根据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定期向学院投入一定资金用于专业建设、实验设备建设等;
(四)按合作协议为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每位经评价合格的毕业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就业岗位,并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允许产业学院毕业生考研深造或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其他就业方式;
(五)出台“双主体”办学、以学院为主导的系列管理制度,形成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第四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建立后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享有,每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以协议形式明确责权利。
第五节 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专兼职教师根据其来源,仍隶属原单位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专兼职教师必须参加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教研、科研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兼职教师必须参加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教研、科研活动。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一)建立教育基金会制度,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不断扩大收入来源;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所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学院与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加强与校内其他学院及国内其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履行服务社会职能,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为政府提供知识、技术、信息服务;广泛开展各类培训,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十六条学院面向生产实践需要,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及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