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展战略,推进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以下简称“产业学院”)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大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之有关规定和《潍坊学院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共建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协议书》,经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潍坊高新区教育局、潍坊学院、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方协商成立“潍坊学院潍柴产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依法按章开展工作。理事会办公地址设在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潍坊学院校内。
第三条 理事会是产业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咨询和指导产业学院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方关系、聚集优势资源,努力把产业学院建设成融人才培养、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创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创新型实体,打造人才培养品牌,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为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范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由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潍坊高新区教育局、潍坊学院、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方联合组成,成员由各方委派。
第五条理事会由11名理事构成,其中潍坊学院委派4人,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3人,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派1人,潍坊市教育局委派1人,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派1人,潍坊高新区教育局委派1人。
第六条理事会理事长由潍坊学院校级领导和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共同担任。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由相关领导、专家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副理事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推荐,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向理事长负责。
第九条 产业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由潍坊学院提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设副院长若干人,由潍坊学院和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
第十条 产业学院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为产业学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研发、日常管理等提供咨询和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化时,自然更替。
第三章 职能分配
第十二条 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考核院长、副院长工作绩效;
(四)就产业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产业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评议产业学院办学质量,就产业学院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产业学院章程规定或者潍坊学院、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产业学院院长、副院长负责产业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产业学院自身禀赋特征,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模式,增强“自我造血”能力,打造产教融合示范区,实现教育链、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年会,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四章 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理事会结合产业学院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理事会成员及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协商,取得共识,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涉及产业学院运行及发展的重大事宜进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由产业学院院长负责执行,院长应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根据理事会的意见,对本章程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