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学生处[2004] 64号
返回上页各系(院):
为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潍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精神要求,现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系(院)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制,强化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
1.明确职责,将工作落实到人。根据《细则》精神,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确定一名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请各系(院)按《潍坊学院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一)要求,将以上两位负责同志的有关信息录入表内,于2005年1月6日前将电子版和书面版的《一览表》报送至学生处328室助学服务中心。
2.各系(院)根据学院《细则》要求制定、完善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度。要建立分级部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欠还本息学生信息库,安装《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具体培训、安装、使用等事宜另行通知),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与情况。
3.负责做好困难学生的摸底和咨询工作,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情况,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贷款。积极组织困难学生学习和了解助学贷款和其他助学政策。
4.各系(院)贷前、贷后管理工作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审批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和学院做好贷前、贷后管理、按时统计、确定贷款学生信息以及贷款学生毕业后欠还本息催缴工作。当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留降级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报,以便及时停止贷款发放。
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院总额控制,各系(院)具体分配,分生源办理的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属的各地市、县、乡农村信用社是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指定的签约经办机构,其他商业银行不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分配给我院04-05年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学院掌握的各单位困难学生情况以及以往各单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学院将贷款额度分配到各系(院)(请按附件二,《潍坊学院各系(院)04-05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表》),由系(院)根据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具体组织分配。
获准申贷的省内生源的学生到生源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贷款,获准申贷的外省籍学生由学院负责集中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除《细则》中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凡受过学院处分的学生不予办理;
(2)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已经因多门课程不及格导致不能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学生不予办理;
(3)勤俭节约,自强自立,在校期间生活铺张浪费,高消费,存在吸烟、使用手机等现象的学生不予办理;
2.学生申请贷款的额度:
此次贷款审批侧重于低年级学生,2001级、2002级专科学生因已即将毕业,原则上不予办理。学生申请贷款主要用于交纳学费及住宿费,不包括生活费。2002级本科学生申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2003级学生申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专科学生不得超过8000元),2004级学生申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专科学生不得超过10000元)。
3.申贷学生的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省内生源的学生和省外生源的学生均可向辅导员提出申办生源地贷款的书面申请,附上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请按附件三的统一格式填写)。认真填写《潍坊学院助学贷款调查表》(附件四)。
(2)各班成立困难学生申贷资格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宿舍长和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辅导员召集各班认定小组成员讨论并审定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对其申贷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各班班会上及时公布,征求班内同学意见,对于意见较大,存在争议的申贷学生要停止其办理申贷手续。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做好该项工作。
(3)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同志汇总后报系(院)党总支审核。
(4)系(院)根据各年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讨论,确定本单位申贷学生名单时要综合考虑,注意统一协调,确保申贷总额度(含生源地贷款以及省外生源学生贷款)在学院分配的审批额度以内。确定的申贷学生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将有关申贷信息录入《潍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初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五)。组织学生填写《潍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本表见附件六,可到学生处328室领取,一式三份,学院审批完毕后学院、系(院)、学生本人各一份)。于2005年1月12日前,将电子版和书面版《汇总表》以及每位学生的一式两份的《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每位学生的材料按此顺序排好)报学生处328室。
(5)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将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院发给系(院)统一印制盖章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一式三份,一份学校存留,一份由学生交经办农村信用社,一份由学生本人存留),由系(院)组织省内生源学生严格按照学院审核后的《潍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初审信息汇总表》统一进行编号填写。统一填写完毕后将一份《潍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两份《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以及《经济困难证明》返还给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委托法定监护人)回生源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其余材料由系(院)存档。
对于外省籍学生学校将集中办理贷款,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6)经办农村信用社在收到学院提供的贷款证明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将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该合同由银行提供)签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划入学院存款帐户,学生应注意与银行签订《划款委托书》,委托银行将贷款及时划拨到学校指定的收费帐户。还应向银行索要汇票,并及时交给系(院)负责老师。
四、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当学生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后,应向其索要汇票,相对集中后,于每周三下午由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老师到学院财务处办理学费缴纳的相关业务,并将相关信息填入《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分类统计表》(附件七,于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报送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各系(院)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开展有关工作,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建议和经验做法,请及时和助学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姜东军,电话:0536-8785299,电子邮件:wfjdj@126.com。
潍坊学院学生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